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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源理探究)
问题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6.07%、64.74%、72.42%和73.45%。2023年公司资产负债率相比2022年大幅增加,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中霖”)于2023年1月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合计增资22,000万元,并附加股权回购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确认为金融负债,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采用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广生中霖,广生中霖其他股东将不会进行同比例增资。
请发行人:结合广生中霖2023年度增资的背景和本次募投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说明是否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涉及“明股实债”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能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article_adlist-->3、广生中霖2023年度增资不涉及“明股实债”的情形,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纠纷,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交易对方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和目的增资广生中霖,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未约定固定收益,实际亦无支付固定收益
福州创新创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创科”)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尚融,基金编号为SQM098。创新创科由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创投”)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创投是基金管理公司,由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按市场化基金管理模式运作。创新创科自成立以后已投资多家企业,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创新创科投资广生中霖系看好广生中霖的前景而作的股权投资。
宁德市汇聚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德汇聚”)成立于2022年11月21日,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编号为SXW030。宁德汇聚由宁德市汇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简称“汇聚基金”)。汇聚基金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宁德国投”)间接控股的产业投资平台。除投资广生中霖外,亦对苏州新能先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宁德汇聚系看好广生中霖的前景而作的股权投资。
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泰鲲”)成立于2021年8月10日,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编号为SSB712。杭州泰鲲是由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泰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的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杭州泰鲲自成立后已投资多家企业。杭州泰鲲投资广生中霖系看好广生中霖的前景而作的股权投资。
杭州泰誉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泰誉四期”),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编号为SVE923。杭州泰誉四期是由杭州泰鲲、嘉兴泰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杭州泰誉四期自成立后已投资多家企业。杭州泰誉四期投资广生中霖系看好广生中霖的前景而作的股权投资。
综上,交易对方投资广生中霖主要目的是看好广生中霖的前景而作的股权投资,而非向广生中霖/发行人提供借款后赚取固定收益。根据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只有当触发回购条件时,发行人才需要以投资方投资本金及8%(单利)的年化利率以现金方式按照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交易对方所持的广生中霖的股权,此条款是基于对投资者退出保护而设置,不是固定收益条款。同时,自交易对方取得广生中霖的股权以来,广生中霖及发行人均未曾向任一交易对方支付固定收益。
根据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对广生中霖均为股权投资。
(2)交易对方投资入股广生中霖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具有显著的股权投资特点
基于对广生中霖创新药研发管线的认可,经过各方协商,交易双方同意以20亿元的投前估值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本次估值为市场化协商确定,交易对方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向广生中霖投资人民币22,000万元以认购广生中霖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850万元。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的交易价格,前后投资估值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估值水平具有显著的股权投资特点。
(3)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回购条款的设置系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本次发行人、广生中霖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回购条款的具体内容为:

根据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虽然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回购条款,但该类条款仅是以上市安排计划作为触发条件的。回购条款与其他补偿机制一样,上述条款是投资者自身利益被动保护的一种手段,而非交易对方的追求目标。回购条款的设置并不影响交易目的和投资模式,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是股权投资领域的常见条款。
司法实践中,已有北京、上海和武汉等多地法院均作出股权回购条款与“明股实债”并不直接关联的裁审认定,如:在(2021)京02民终3679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并购、企业分红、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本案基金退出路径不是唯一的,在本案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并购退出方式出现风险时,根据风控措施选择以回购方式退出,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基金投资的常见做法,不存在明股实债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将回购条款与“明股实债”直接关联的倾向性认定较为明确。
(4)交易对方实际享有广生中霖的股东权利
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广生中霖的《公司章程》约定,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后,享有广生中霖的普通股东的权利,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并且交易对方在广生中霖实际管理及运营中行使了相关股东权利。
交易对方成为广生中霖的公司股东后,广生中霖需由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策的重大决议事项均有交易对方参与并表决。同时,广生中霖定期向交易对方提供广生中霖的相关信息以便交易对方通过上述信息行使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后,其实际享有广生中霖的股东权利,并参与广生中霖的经营管理。
(5)交易对方入股广生中霖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在与交易对方签订投资协议并且收到增资款后尚融,广生中霖已于2023年2月14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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